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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三)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民情,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以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衔接协调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要做好全市“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县(区)规划纲相互衔接,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并强化规划和省、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上要求,以使我市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上的大力支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把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五)严格规划编制程序。
  1.严格规划立项管理。市级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编制;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各编制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批准立项后,开展规划编制;其他专项规划由各部门自行开展编制,并报市发改委备案;县区级总体规划由同级政府提出;县区级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由同级发展改革局报批立项。
  2.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审议委员会或专家咨询评审组,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市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编制部门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市发改委审查后由市发改委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县区规划由县区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未经评审的规划,不予批准和公布实施。
  3.完善公布和备案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各级各类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市级总体规划经由市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人大审议并发布实施。市级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部门规划,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县区总体规划发布实施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十二五”规划的协调性、衔接性、可操作性和规划编制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市政府成立金昌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规划经费。编制金昌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区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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