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提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市有关部门和各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项目开展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确定为市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农林水利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先进制造业、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1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
第七条 有关项目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对本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文件及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前期和策划储备的项目工作节点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审核各区、各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及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推进机构意见后,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草案。该草案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向各区、各部门下达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由市重大项目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从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中各挑选10个左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在建、重大前期、策划储备项目,编制重点推进工作计划,排出工作进度时间表并确定项目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各项目责任单位组建工作专班,各绿色通道单位全程跟进,实行项目责任目标进度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