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足15年的,累计缴费应达到15年;按年缴费,也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
第八条 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身份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认定,呈市教育部门核准后,报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村办幼儿园按照市教育部门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幼儿教师参保登记,并按季将保险费缴纳到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所收保费上解市农保经办机构,由市农保经办机构统一上解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政府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市、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政府财政补贴金额统一划拨至市财政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 农村幼儿教师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县(市、区)、市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金时,由市财政部门解决所需资金。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农村幼儿教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保费领取年龄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从到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三条 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从统筹账户中支付。男年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女年满55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70。
第十四条 农村幼儿教师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按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申请将养老金足额拨付到市农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农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向领保人员发放。
第十五条 农村幼儿教师参保人员解聘后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录用单位社会保险账;未被城镇用人单位录用的,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