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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1、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内按新增产值的10‰扶持,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补助;在此基础上再按新增税收的20%补助。

  2、每个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六条 产值、税收增量的认定

  新增产值以市统计局的年度统计数字为准;新增税收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征管系统核实认定的入库数为准。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在每年10月20日上报: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经对当年新增产值和新增税收认定后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再由县下拨到企业。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重点企业管理办法》(龙政办[2008]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龙岩市龙头企业资金补助申报表

  附件1: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地点

法人代表

哪一级龙头企业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性质

主要(营)产品

考 评 项 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年均增长率

年产值或销售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农民占股份(%)

年上交税收额(万元)

利益联结方式

/

是否引进开发新产品,引进

推广新技术、工艺、设备

/

产品获市级以上哪种荣誉

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中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比例

/

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人)

带动农户数(户)

带动生产基地(亩、只、头)

农户从中增加收入(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率(%)

/

净资产收益率(%)

/

产品产销率(%)

/

出口创汇(万美元)

银行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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