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范围核定。
全覆盖补贴品种,由乡镇农业、财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县级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由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种植面积分解落实。
第九条 中央良种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中央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准采用集体代领方式,严禁用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收费。
第十一条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贴资金、省农业厅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拨付。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