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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暗访督查频次,建立质量安全三级督查保证体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要加大明查暗访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三级督查保证体系,即由领导督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督查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监理设计、施工企业。要建立暗访工作机制,对工地质量安全工作进行暗访,对暗访的结果要限定时间及时整改,形成闭合式的管理体系。暗访结果计入“示范工地”总分值中。
  (五)实行“红黄牌”和流动红旗制度。日常监督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职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记录,并根据实际得分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在建工地差别化监督,对严重违章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建设工地视情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和悬挂黄牌警告、红牌清出制度,被警告的工地将作为辖区内监管的重点和市建委督查的重点。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从市场、资质、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全面治理。同时,要在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按季度进行流动红旗评选活动,对平时检查中创建工作扎实有力的县、区开发区及委属有关单位,以流动红旗的形式表扬。
  (六)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推广新技术是确保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的必要手段,目前外地一些城市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当前,要加快推进电子监控技术的应用,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混凝土生产型企业、实验室电子监控设备安装使用工作。并选择大的施工企业实行工地现场电子监控,逐步在全行业推广。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计分体系,以软件形式制定科学的计分标准,当企业不良行为达到一定分值时,对其工地实行重点监控等差别化管理方式。
  (七)公开公正,加大对创优评先成果的运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评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层层评比的办法,对评选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示范工地”每年评选一次。采取“平时查、年终评”的方式,即由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照创建内容进行平时查;由创建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年底评。对获得优秀的工地发放“示范工地”奖牌,给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优良行为记录一次,在全行业通报表彰,其优良业绩可作为所在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各类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
  对于获得“示范工地”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可根据合政[2009]42号文件规定,予以不超过中标价的3%奖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视情给予工程造价1%--3%的奖励。
  对评选出的“十佳优秀监督员”,要在干部使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培训教育、年终奖金等方面给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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