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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实施意见

  (八)严格问责,形成质量安全责任的倒查机制。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要将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机构和人员到位、计划措施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和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如果发生问题,首先要针对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所承担的职责,追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今年上半年在高新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广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其次,要按照联动机制要求,追究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其中,对于出现全市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失控的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追究质量安全部门责任;涉及到企业资质、个人从业资格、施工许可监管、工地现场人员监理的追查建筑业管理部门的责任;涉及劳务、架业管理、外来施工队伍、装饰装修管理的追查建筑事务管理部门的责任;涉及到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要追查监察执法部门。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质量验收时实行联动追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也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行使好监管职责。从2010年开始,将对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实行年度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考评机制。对长期不重视机构建设、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认真开展创建活动,导致严重后果的县区建设部门,由市城乡建委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发出对其相关负责人诫免、调整的建议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创建“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是在总结和借鉴近年来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全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扎实做好组织动员、协调指导、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稳步推进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领导,成立创建评选组织机构。市城乡建委成立“示范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质量安全处、建管处、设计科技处、委监察室、质量安全站、建筑事务处、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质量安全站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办理创建的工作安排,检查暗访、评比、督办、调度、公文简报等日常事务。工地现场管理由质量安全站、建筑事务管理处、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等单位具体负责,人员组成名单与市城乡建委“百日会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同。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提出本地区创建工作的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工作措施。
  要加大对创建“示范工地”工作的调度力度。领导小组每月25日定期召开由各县、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各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调度会,及时通报、总结、部署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特殊和应急情况下,调度会可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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