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教研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承担对普通教师的教学指导任务,经常开示范课、观摩课,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进行教学示范。
4、承担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培训授课和讲座任务。
5、承担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布置的教学改革和教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骨干教师的管理
1、市教育局对全市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县(区)和学校骨干教师按各自的职责分级管理。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骨干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骨干教师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师德表现、继续教育(学历提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步骤、指导教师过程的记载、主要教学成果、课题研究及其成果、对一般教师教学指导情况记载、参加评优记载、骨干教师评定材料、任期内支教(送教下乡)情况、班主任经历、年度考核及阶段考核意见等。
3、骨干教师的流动应履行聘约规定的期限。骨干教师调出应先报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同意。
五、骨干教师的考核
1、建立骨干教师阶段考核制度。三年为一个任期。骨干教师除每年参加各学校的学年度考核外,任期内还要参加由各级骨干教师推荐评定工作组对所评定的骨干教师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填写《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阶段考核表》。考核以骨干教师评定条件为标准,以履行职责的情况为重点,以所在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为依据。
2、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3、考核自下而上进行,最后由骨干教师资格推荐评定工作组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反馈给被考核人。
4、骨干教师在任期内阶段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应给予戒勉谈话;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5、骨干教师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取消骨干教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处理。
(1)违反《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受处理者;
(2)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者;
(3)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者;
(4)涉及“一票否决”的任何行为者。
六、骨干教师待遇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