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减半收取的事业性费用。(1)物价局:非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价格认证费;(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费、技工交流服务收费;(3)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费、白蚁防治费;(4)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收费、计量检定收费、锅炉压力容器图纸资料审查费、锅炉压力容器图检验费、特种设备安全检测费;(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费、从业人员培训费;(6)安监局:劳动安全培训考核收费;(7)市城管局余土管理中心:建筑垃圾处置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8)市城管局环卫处:垃圾代运费;(9)交通运输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10)消防支队:培训收费。(11)气象局:建(构)筑物危化场所防雷设施常规检测费。
第七条 减半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三鑫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费;(2)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费、土地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地籍档案收费;(3)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档案管理综合服务费;(4)市城市勘测设计院:勘察设计费;(5)建筑图纸审查机构:图纸审查费;(6)工商局:工商登记公告费、企业名称查询费、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查询费;(7)建材检测中心:建材检测费;(8)消防协会: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9)公证部门:公证服务收费;(10)其它中介机构:工程监理费、司法鉴定收费、房屋评估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会(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收费,税务代理收费,税务防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11)房管局: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市本级留成部分免予收取的行政性收费:(1)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先征后返还);(2)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
第九条 保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工商局:年度检验费、营业执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3)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4)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5)水利局:防洪保安基金;(6)房管局:房屋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