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部)级城镇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在岗人员,按照全国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的90%执行;已退休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人员,其月生活补助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予以补足。
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参照所在区县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凡纯收入低于人均纯收入水平的,按平均水平予以补足。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按隶属关系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市属单位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区县财政负责安排区县属单位省(部)级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省(部)级城镇劳动模范收入情况,由市、区县总工会负责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查、审核、统计(填写劳动模范收入状况调查表),提出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市、区县劳动部门核准,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同级工会按年度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收入情况,由市、区县农工办负责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查、审核、统计(填写农民劳动模范收入状况调查表),提出享受补助待遇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区县财政负责资金安排,区县农工办按年度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四)列入生活困难补助的劳动模范,其个人收入情况要在本单位或本人居住地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四、调整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
省(部)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调整为每人500元,市总工会每年年底核准人员名单,上报省总工会同意后,由省财政部门安排所需资金,市总工会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
(一)以上各项劳动模范待遇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必须登记造册,足额发放,同级工会归档保存,同时上报市劳动模范办公室备案。
(二)在落实劳动模范各项待遇中,凡采取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收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凡因违法、违纪被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不享受劳动模范各项待遇。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