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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
(苏府规字〔2010〕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对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和限制高污染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牌证行驶的汽车。
  二、环保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汽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使用汽油燃料)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装用压燃式发动机(使用柴油燃料)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排放汽车是指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汽车前窗右上角。
  四、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五、新购置汽车的所有人和在用汽车的所有人首次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环保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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