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引导加工贸易向质量效益型方向转型升级。加大政府部门的帮扶力度,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扩大营销,提高效益。研究建立加工贸易企业退出机制,对生产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经营长期亏损的企业实行淘汰制。在加强对加工贸易增值规律研究与联合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水平。
(十一)引导加工贸易向低碳环保方向转型升级。严格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及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指导企业建立与完善废水排放、废料处理、废物利用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能力与技术管理水平。表彰与奖励节能降耗、防治污染取得突出成绩的加工贸易企业,倡导科学、环保的发展理念,引导加工贸易向低能耗、低物耗、低碳排放方式转化。
(十二)引导加工贸易向中高端加工制造环节转型升级。采用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经济措施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限制类的加工贸易企业产能转出或就地转型升级。提高传统优势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加工制造水平与技术含量,不断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与核心技术的研制领域,提高制造层次。努力让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特、精、专、新”等中高端加工制造环节保留、扎根在苏州。
(十三)引导加工贸易向“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方向转型升级。鼓励规模型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投资办厂或设立子公司,转移“饱和”的生产环节,转移“剩余”的生产能力,规避相关的贸易壁垒。
三、工作机制
(十四)加快建立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责任机制。成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与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及时协调解决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相应成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规划部署,明确分工及工作责任制,因地制宜,一企一策,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十五)加快完善资金扶持和信用保障机制。整合已出台的各项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扶持政策,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纳入其覆盖范围。不断完善出口信用保障机制,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
(十六)加快建立与跨国公司总部沟通机制。定期与重点跨国公司投资方沟通协商,让投资方积极理解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目的意图、目标方向、政策举措、方法步骤等,双方共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大计,确保转型升级积极、稳妥、顺利进行,实现地方政府与跨国公司投资方互利共赢。
(十七)加快建立加工贸易信息联网管理机制。加快实现外贸、海关、外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加工贸易审批、备案、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联网。实现商务部门审批数据、海关备案核销数据的资源共享,形成规范高效的加工贸易现代信息化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