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
(二)门窗、座椅、扶手、暖风、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报站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完好;
(四)车体完好,无破损;
(五)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
(六)设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
(七)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
第三十九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船只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保证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第四十条 鼓励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
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技术改造及维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
公交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 公交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城市通智能卡等电子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装、拆卸或者改变使用性能。发生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单位进行修复;丢失的应当按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或者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及客运交通标志;
(三)在站台和停车场范围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
(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营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轮渡码头、售票亭的设置应当便民、美观,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共汽车、电车站亭和站牌由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具备条件的可以实施市场化运作。轮渡码头由轮渡经营企业设置。
公共汽车、电车站亭、站牌及轮渡码头的日常管护,由设置单位负责,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图案美观,色彩与车辆、船只颜色相协调。设置的具体位置和规格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以所在区域地名、街路名、历史文化景点名称或者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名称等命名,方便公众识别。
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
第四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特大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制定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