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造〔2010〕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的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附件2)报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隋成力 电话:0431-88944198
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第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逐步推行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监督管理,建立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心,各市(州)为重点的全省联网监控机制,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