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缴纳质量安全保证金而擅自开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并从严惩处。
第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方法进行编制。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发包人必须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竣工结算证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十条 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充分利用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安全及成本价、工期、质量、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等各关键环节,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地区: 时间: 单位:元/平方米
编号
| 工程类型
| 质量安全
成本
| 其中:外墙保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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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板
| 挤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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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住宅
| 砖混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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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底框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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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框剪小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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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框剪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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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学校
幼儿园
| 砖混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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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框剪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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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医院
| 框剪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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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框剪小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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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框剪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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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既有建筑外墙保温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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