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建招〔2010〕4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加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投标监管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加强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从源头上遏制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设计规范提供涉及招标范围的完整施工图纸、相关资料,并要求勘察和设计单位提高勘察和设计的深度和精度,避免出现因地质条件变化、使用功能改变、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出现的设计变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招标控制价应按国家、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价格信息”执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禁止人为的抬高、降低资质条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同时,应明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等级、规格、型号及工艺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细致,施工条件的描述要详尽,以保证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全面。
二、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方法,促进投标单位理性报价
(一)资格标和技术标的评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分步评审、分阶段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方法。资格标和技术标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评标委员会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对评审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并确定合格投标人后,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