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开展“地毯式”全面排查,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逐一排查、不留死角。对于自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表》及整改方案于5月中旬,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便于督促检查。
(三)督查阶段(201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专项治理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针对督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督查工作要按照行政区划,深入到每个乡镇、街道,每个作业场所。检查工作要做到留有痕迹,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活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务必于3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预防硫化氢中毒的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安全知识教育,使操作者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及快速检测仪器;作业现场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进行清淤作业前,要向相关部门履行告知登记手续;对作业场所有毒气体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在作业过程中,硫化氢气体及其他有害气体不超过职业卫生的标准要求;给作业人员配备先进的通讯设施,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实行长效管理。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通过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专项治理活动,掌握本辖区内各生产企业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建立台帐资料,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发挥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作用,本着区域管理,重点督查的原则,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区域内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