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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0〕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2009年度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国家税务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之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税务登记证,同时换发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新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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