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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杭国资发〔2010〕22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
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监事会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产权管理、投资、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应主动向监事会报告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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