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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企业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内部办公信息系统以及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应向监事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政府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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