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安税收管理系统上线事项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安税收管理系统(代开票模块)(以下简称建安系统)于2010年3月10日起在全市各地税征收点上线运行。建安系统上线后,建安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流程将发生变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从3月10日起,我局对建安新工程项目的涉税业务,一律采用建安系统和新业务流程办理;对旧工程项目仍按原征管规定办理涉税事项。
新工程项目是指2010年3月10日(含当天)以后在我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建安项目。旧工程项目是指2010年3月10日之前已经在我局办理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的建安项目(对于总分包工程项目,若总包方或分包方已于2010年3月10日前办理过工程项目登记的,则该工程仍视同旧工程项目办理涉税业务)。
二、从3月10日起,我局对新工程项目取消市内跨区外管证开具业务,统一通过建安系统办理涉税业务。即我市纳税人在市内跨区承建新工程项目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将不再开具外管证,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建安系统中纳税人的账册健全标志信息,实施分类税收管理。
三、从3月10日起,我局各征收点启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从3月1日起,对账册不健全的建安行业企业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由1.2%调整为2%,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由1.4%调整为1%,所得税综合征收率为3%;对账册不健全的建安行业个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仍维持2.6%不变。
附:《建筑安装业办税业务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八日
建筑安装业办税业务指南
一、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建安涉税业务
1、不需办理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范围
(1)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可以不办理项目登记,采用无项目登记申报方式纳税及开具建安发票。
(2)单位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凡不属于总分包工程且按综合征收率全部带征各税的,其工程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采用无项目登记申报方式纳税及开具建安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