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办法》(国发[2009]32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逐步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相互衔接。
(三)根据“制度并轨、公平合理、平稳过渡”的要求,实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办法的并轨。
二、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在其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补足到15年,补缴标准不低于补缴时的当年最低缴费标准。
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