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及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工程承包单位应按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部人员持证上岗,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监理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
(四)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坚决杜绝不按客观规律抢进度,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行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严防各类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责任,应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费应列为招标投标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合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低劣、安全隐患突出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处罚。严格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因建设单位的审批手续、工程发包、安全费用支付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严禁检测机构及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实行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不得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五)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设工程行业准入条件和审批制度,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各方主体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与资质、资格标准条件不符,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对以挂靠、出借(卖)资质、参与串标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一律禁入或依法清出建设工程市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严格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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