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参照《
信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信访事项的核查终结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以事实为根据,依法按政策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信访人继续信访的,适用本办法。
(一)经过市政府以下(不含市政府)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信访处理、复查意见已告知信访人向市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复核,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
(三)其他需要核查终结的情形。
第四条 (核查主体)
核查工作包括听取诉求、法律帮助、调查核实、听证评议、集体研究等,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政府(以下统称核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听取诉求)
核查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及诉求,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六条 (法律帮助)
核查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有权选择本市律师协会推荐或者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七条 (调查核实)
核查单位应当在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基础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听证评议)
核实调查后,核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