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参加人由信访人、被信访人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组成。
听证参加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听证会仍如期举行。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由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员应当就听证情况进行评议,评议记录由听证员签名。
第九条 (集体研究)
核查单位应当召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听证评议的情况,决定是否申报核查终结。
第十条 (申报材料)
核查单位申报核查终结的,应当向市信访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提请核查终结意见书;
(二)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三)信访人诉求记录;
(四)调查报告;
(五)听证记录;
(六)集体研究记录;
(七)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主体)
市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批准)
市信访办在收到核查单位提请核查终结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核查程序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准终结:
(一)信访人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
(二)对信访人投诉事实已有化解方案,并经半数以上听证员认可的。
第十三条 (告知公示)
核查单位应当根据市信访办审核批准的意见,作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结论,并制作书面意见送达信访人。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结论可以公示。
市信访办经审核后不予批准核查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核查单位并说明理由;核查单位应当按照《
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处理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负责信访事项终结核查和审核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