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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村低保标准,主城区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600元,渝西地区及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400元,渝东北地区和渝东南地区(除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

  农村扶贫标准,将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下的农村人口作为农村扶贫对象。转化为收入标准,2010年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400元。

  (二)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具体规模,根据统计部门测算的数据确定(另行发文)。

  三、衔接内容

  (一)程序的衔接。各区县(自治县)扶贫、民政、财政、调查队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统一组织开展,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在具体操作上,自愿申请,按照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程序和民主公示要求,认定扶贫和农村低保对象。对“两种制度”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申请对象的,报县级扶贫部门审批;属于低保申请对象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扶贫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县级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二)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扶贫对象,要围绕“两翼”农民万元增收工程,调整扶贫资金的投向,落实到户资金和政策。一是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产业项目实施要尽可能向扶贫开发对象倾斜,在圈舍建设上给予补贴,免费为他们提供种苗(畜禽)和培训,并保证产品的收购。二是加大技术扶持力度。采用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的技术力量和农村乡土实用人才、扶贫自愿者指导等多种形式,免费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贫困户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自筹资金部分可以用财政资金进行补助;对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大互助资金组织推广力度,提高互助资金组织的覆盖面,扶贫开发对象加入互助资金组织需缴纳的费用可由到村财政扶贫资金承担。符合条件的,要优先提供到户贴息贷款。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扶贫贷款担保机制,为扶贫开发对象提供资金支持。四是加大教育培训扶持力度。“雨露计划”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优先安排,在培训经费和生活补助上提供资助,优先安排就业。对扶贫对象子女就读中职学校的实施扶助。五是加大移民扶持力度。生存条件恶劣的扶贫开发对象,采用移民扶贫形式给予帮扶。六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对贫困户实施沼气建设项目、“一池带三改”项目、人畜饮水项目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可以用到村财政扶贫资金给予适当补助。七是加大社会扶持力度。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结穷亲”活动,对扶贫开发对象实行点对点、一对一的帮扶。“三进三同”党员干部结穷亲活动要重点针对贫困户。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计生户、残疾人和被拐卖后获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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