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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要求,以书面、网络两种方式向区县农委申报。示范社的一项建设内容在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区县审核
  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发改、科委、工商、商务以及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合作社发展实际,认真进行审核,评选一批区县级示范社。在区县级示范社范围内,按程序评审、确认和上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
  (三)专家初评
  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初步评选出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四)联合审定
  对专家组评选出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和标准,联合审核确定“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五)管理监测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监测一次,保优去劣。市农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示范社的管理和监测。被认定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农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初审,报市农委审查,监测评定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示范社。
  提出示范社监测申请的合作社应提供相关监测材料,主要包括:示范社实施以来工作开展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法人执照、章程等变更后的复印件。合作社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成员出资原始清单,并对变更情况进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取消示范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由区县农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对示范社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区县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区县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示范社建设。区县发改、财政、科委、商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对合作社各项政策支持的落实情况,反映合作社发展需求,为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提供支持保障。
  (二)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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