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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字〔2010〕13号)


苏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为适应市场煤炭价格波动,建立蒸汽销售价格与煤炭价格对应调整机制,维护供用汽双方利益,现将《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蒸汽销售价格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又科学合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供用汽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交票制和煤热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08〕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电联产企业生产供应的蒸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联动”)

  第三条 煤热价格联动,按照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为基础、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前提、紧密结合现实、参照历史形成价格和当前价格、煤热成本、同时兼顾供用双方利益、采取煤热价格变化额按比例负担、煤热价格变化量和同步调整等原则确定。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1吨煤炭生产5.5吨蒸汽;按照省明确的煤炭价格变动额的75%通过调整蒸汽价格解决,25%由热电企业自行消化。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以煤炭(煤炭价格指实物煤到厂价格,下同)每吨680元时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此对应的蒸汽基准价格为每吨188元。

  第六条 煤热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限,当每季度煤炭平均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50元后,相应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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