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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煤炭平均价格比上一次煤热联动核定的煤炭价格每月上涨或下降超过每吨100元时,应于次月调整蒸汽销售价格,调价间隔不少于一个月。煤炭价格短时内变化过大时,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第八条 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监测机制。供热企业要建立用煤炭价格采价点,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煤炭采集工作,按照要求每月定期上报市物价局。

  第九条 建立供热企业、用热企业蒸汽价格每季度定期会商机制,在煤炭价格变化大时,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前会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第十条 煤炭价格按热电企业实物煤到厂价格平均确定。每季度,由煤炭采价点提供实物煤价,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核实本季度市场平均煤炭价格,适时进行企业成本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蒸汽价格。

  第十一条 蒸汽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前10天内发文公布下季度蒸汽执行价格,同时在苏州市物价局政务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煤热联动供热煤炭价格进行随机监测、监督。

  第十三条 煤热联动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协商对煤热联动办法作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热电有限公司和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供汽对象。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煤炭价格与蒸汽价格对应表

煤炭价格(元/吨)

蒸汽价格(元/吨)

备注

1280

269.60

1230

262.80

1180

256.00

1130

249.20

`

1080

242.40

1030

235.60

980

228.80

930

222.00

880

215.20

830

208.40

780

201.60

730

194.80

680

188.00

联动基准点

630

181.20

580

174.40

530

167.60

480

160.80

430

154.00

380

147.20

330

140.40

280

133.60

230

126.80

180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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