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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若干意见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10年6月19日(星期六)和6月20日(星期日)举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定于2010年5月29日(星期六)举行。

  3.2010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0年4月底前举行,具体实施方案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13号)。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2010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学业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2009年上海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15号)执行。

  6.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经检测认定的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电子耳窝植入者可经指定医疗机构认定后免予听力检测)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时,免予外语听力考试。

  7.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的要求,2010年起在部分区县试点初中毕业生外语(英语)听力与口语测试。具体方案由试点区县教育局制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2011年起,本市将逐步扩大听力与口语测试试点区。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建立完善本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初中毕业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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