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专业(或课程)类别组织开发、修订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标准,建立考核题库;
3、研究制订职业院校教师年度培训计划,遴选省级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省级教师培训;
4、受理全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申请,组织实施考核,负责对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教师颁发“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
5、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培训质量反馈评价机制,对市州、学校、培训基地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6、提供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有关事项的咨询服务;
7、负责职教培考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湖南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按照省级统筹、分级实施,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要求,严格执行培训与考核标准,规范培训行为和考核管理。
2、实效性原则。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着眼于全面提升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手段和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创新性原则。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着眼于全面推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培训模式和管理机制。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职教培考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职业院校教师培训总体规划由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组织拟订,经职教培考委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发布。
2、职业院校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培训与考核标准由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组织拟订,经职教培考委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发布。
3、省级培训基地由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院校、本科院校和企业提出申请,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市州培训基地由市州遴选确定,报省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备案。
4、省、市州级培训基地在每期培训结束前15天,须向职教培考委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由职教培考委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
5、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全省职业院校教师培训与考核情况,报职教培考委审核后,向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职业院校教师颁发相应证书,其中向专业教师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和盖章的“专业技能教学水平合格证书”。
6、市州、职业院校、培训基地教师培训工作情况,由职教培考委办公室定期统计和总结,报职教培考委审定后,由省教育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