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二月)
为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建设,促进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试点小城镇房地产用地供应
(一)加强规划控制和引导。按照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及用地供应规模。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试点小城镇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对试点小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向试点小城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本着方便农户生产生活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二)适当增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试点小城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耕地后形成的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或有偿调剂给其他地区使用。
二、鼓励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
(三)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