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按照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鼓励银行业机构简化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贷款审批流程,研究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相关配套措施,探索扩大试点小城镇消费信贷的抵(质)押物范围。
(五)对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小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六)对在试点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的农户,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以退还,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三、有序推进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七)结合实施小城镇规划和镇容整治,以房地产开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加快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市、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安置房优先建设、优先安置的原则,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安置房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鼓励试点小城镇因地制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机结合起来,对试点小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可以把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资金统筹使用。
四、营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
(九)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试点小城镇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支持山区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降为20%。
(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对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