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进一步加强“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继续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力争使分散供养标准达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0%的水平。继续改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条件,自治区安排2700万元,新增1700万元,主要用于完善全区敬老院等服务设施,力争使全区集中供养率提高10个百分点,供养能力达到32%。
以上2项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
8.进一步推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1)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拟争取中央投资7.2亿元,自治区配套3.7亿元,新增1.3亿元,使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20元。(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实施)
(2)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争取中央投资8亿元,计划投资13亿元,开工建设40个旗县综合医院、48个中心卫生院、6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88个嘎查村卫生室项目。(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自治区卫生厅配合)
9.继续推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文体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程。
(1)继续实施农村牧区通广播电视工程。拟争取中央投资4652万元,自治区配套2000万元,盟市、旗县配套2700万元,完成全区20户以上的6418个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使20.41万户农牧民受益。(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实施)
(2)加强农村牧区通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全区通信行业安排资金2.5亿元,建设300个移动通信基站,进一步扩大农村牧区移动通信信号覆盖面。全区邮政系统安排资金1.5亿元,用于农村牧区邮政设施改造和建设,做好苏木乡镇空白局所补建工作。(以上两项工作分别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负责实施)
(3)继续推进草原书屋工程建设。已落实中央投资3200万元,自治区承担800万元,盟市重点做好硬件设施建设、管理人员配备等工作,全区拟建不少于2000家草原书屋,切实保障农牧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实施)
(4)加强城乡居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安排补助经费536万元,新增150万元,其中,安排136万元用于农牧民健身工程建设;安排100万元用于老年人“123”工程建设;安排300万元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此项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实施)
10.继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节能减排工程。
(1)继续实施国家确定的六项生态建设工程和项目。拟争取中央投资46.7亿元,重点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四期、公益林补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工程和项目,计划完成保护和治理面积3.03亿亩,受益人口643.7万人。(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实施)
(2)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拟争取中央投资1.2亿元,自治区配套3.5亿元,盟市配套0.65亿元,重点实施大雁、扎赉诺尔、石拐、平庄等矿区以及鄂尔多斯、乌海、霍林郭勒等市的采煤沉陷区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计划完成治理恢复面积25平方公里。(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3)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拟争取中央投资6000万元,自治区安排污水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环卫设施建设资金2亿元,安排污水处理厂运行补助资金6000万元,年内计划投资4.4亿元,建成2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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