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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出台产业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凡未经过卫生部门审核、验收的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或投产。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管理和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

  5工会组织做好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6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7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重新核定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需要增加。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8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9科技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工作。

  10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强化监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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