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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期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内教监察字〔2010〕1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和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现就新学期进一步规范各类教育收费和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全国治理办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纠风部门、价检部门密切配合,于3月底前对新学期各类学校收费工作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查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到旗县(市、区)检查面不低于80%,盟市抽查面不低于30%。检查和抽查重点为新学期收费情况和寒假期间违规补课收费情况,新学期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险费在学生自愿前提下由保险公司收取。高中学校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盟市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盟市教育局要将检查、抽查情况于3月31日前书面报送教育厅监察室。

  二、确保政令畅通,严禁行政不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严格规范管理补课行为和使用教辅用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领导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履行政治责任,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实施意见》中明确的“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的有关规定。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树立全区一盘棋,统一政令、统一行动,顾全大局的政治意识,努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变通行为和行政不作为,确保规范办学行为、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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