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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的,每缺1项处2万元罚款,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三)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每缺1项处2万元罚款,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1项处2万元罚款,每多1项加处1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
  (六)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5万元罚款的基础上,每多1项加处2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按照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整改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有2-5处未按规定办理的,处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罚款;
  (三)有5处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的,在5万元罚款的基础上,每多1项加处2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七)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八)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九)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6.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撤销该协议,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且违法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6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8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4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6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44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7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46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8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4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1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2万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65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3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4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85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9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3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9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9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1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2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3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3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4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5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16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6万元以上4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17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7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180万元以上19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8万元以上4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19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9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得不足10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2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24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26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3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6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38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4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6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44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7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46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8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4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3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1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6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2万元以上3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65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3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4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7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8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85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90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3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9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9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1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2万元以上4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3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3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4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4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5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16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6万元以上47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17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7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所得180万元以上19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8万元以上49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所得19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9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有1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有2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项以上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超出规定时限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报告内容缺少或者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
  (一)初次违反此类规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初次违反此类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两次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三次违反此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四次以上违反此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B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4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实施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40%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40%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40%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1、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12个月内因此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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