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后,未在10日内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后,未在30日内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与竣工验收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首次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名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名以上专职教师未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2次以上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次以上违法,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有2次以上违法,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数额1万元以下的,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数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处罚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处罚依据:《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实施标准: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轻伤以下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重伤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死亡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二、违法行为描述: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实施标准: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发生轻伤以下事故,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拒不整改或者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由资质认定机关降低该救护队资质。
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实施标准: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救援队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由资质认定机关暂扣资质证书;因以上原因造成影响救援进展等严重后果的,降低该救援队资质等级。
四、违法行为描述: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资质认定机关降低该救护队资质等级。
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
法律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被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也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建立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3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3人以上6人以下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6人以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的范围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3人以下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3人以上5人以下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5人以下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七条规定“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