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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有1项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1万元罚款;
  (二)有2项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有3项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有4项以上管理制度未建立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产品的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中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超出规定时限15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规定时限15日以上报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报告内容缺少或者弄虚作假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报告内容缺少或者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初次违反此类规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且事后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初次违反此类规定、造成危害结果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次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三次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三次以上违反此类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2次及以上拒绝矿山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的罚款。
  4.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规定“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未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烟花爆竹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一)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1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等级为C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等级为B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等级为A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内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超过规定期限7个月以上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按以下标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所得不到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实施标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实施标准: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有职业资格的他人以自己名义职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知对方不具备职业资格条件而准许其以自己名义职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知对方不具备职业资格条件而准许其以自己名义职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实施标准: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所得不到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过失泄露,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过失泄露,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故意泄露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实施标准: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有1次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2次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3次以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实施标准: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检测检验机构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可按以下标准处罚;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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