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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行为是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约见、示范、公示等。

  第三条 省局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行政指导工作。

  省局业务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并指导设区市及县(市、区)局业务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

  县(市、区)局、基层分局(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

  (二)自愿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建议、辅导等非强制方式,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做好答复并留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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