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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三节 行政规劝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并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规劝内容的,可以实施行政规劝。

  第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能够即时改正的,可予以口头规劝。

  采取口头形式规劝的,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实施,在有关登记注册或日常监督管理的文书中做好记载并经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不能即时改正的,应当实施书面行政规劝。

  实施书面行政规劝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发现被规劝行为之日起2日内制作《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行政规劝书》,经报请批准后,在《行政规劝书》上加盖单位公(印)章。

  《行政规劝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2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四节 行政约见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内部制度缺失、两次及两次以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可能影响其合法经营的,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实施行政约见。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约见,应当制作《有关事项审批表》和《行政约见书》,经报请批准后,在《行政约见书》上加盖单位公(印)章。

  第二十二条 《行政约见书》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约见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约见应当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

  行政约见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行政相对人签名(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盖章)的,由两名执法人员在谈话笔录上予以注明。

  行政约见书以及约见谈话笔录存入行政相对人的企业监管档案或者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节 信息公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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