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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和哈南工业新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一级财政。各自单独设立国库,设立一级预算,税收上缴各自国库。

  二、关于行政审批问题

  (五)作为新城经济建设主体,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要正确有序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凡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政府审批的事项,授权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凡国家关于审批权限规定不明确的,一律交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行使。除按规定必须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外,全部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予以审批和办理。

  (七)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市级外资企业审批权限,受委托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项目立项、可研审批和固定资产核准备案权限,重大项目需报市发改委备案。

  (九)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建设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审批事宜,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消防、卫生、安全等建设循环审批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将审批权下放到哈高新区、哈经开区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设立首席代表,实行窗口审批。

  (十)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分别享有市级市政、园林绿化、市容审批管理权限,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占挖绿地和树木移植与砍伐、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等进行审批。

  (十一)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均享有征占林地、林木采伐的审批管理权限。

  (十二)新城的总体规划、控详规划、重点地区(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局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法定程序审定后,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组织实施;新城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与审批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城乡规划分局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十三)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地政、地籍管理等工作,受委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分别设立土地收储中心,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土地的批次用地审批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组件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涉及呈报省、国家的事项,需呈报到市国土资源局后,再行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把土地统征权和土地监察权分别下放给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征地过程中,地上拆迁物无统一补偿标准的,由两个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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