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环保分局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物排放审批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其余项目简化环保审批手续。
(十五)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房产住宅分局负责核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房屋注销登记、房屋转移登记及廉租房审批等。
(十六)原哈尔滨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及国家、省、市派驻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为哈经开区、平房区及拓展区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也可根据需要覆盖至新城内非“县”体制管理的行政区。
(十七)依托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哈尔滨科技创新城联合审批服务中心(同时挂松北行政服务中心牌子),为迎宾路工业集中区及拓展区、哈高新区创业中心直属4个孵化器、松北区所辖区域内的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行政审批与相关服务。
三、关于行政执法管理问题
(十八)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检查外,行政执法部门对新城内的企业经营实行非违法不介入。必须进行执法检查时,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派人陪同检查。
(十九)新城内日常执法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松北行政执法局和平房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鼓励新城探索行政执法新模式,逐步形成“一支队伍综合执法”。
(二十)新城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行政,涉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重大执法事项,要自觉接受市相关部门的执法监察。
四、关于政策、资金支持问题
(二十一)给予财税扶持政策。以哈高新区、哈经开区2009年上缴市级共享税收为基数,2010年至2012年,将超基数部分全部返还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2013年至2015年,将其上缴市级共享税收超过区级平均增幅部分全部返还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2010年至2015年,将其缴入市级的土地、房产契税分别按60%比例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新城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收取,并全部留给哈高新区和哈经开区管委会,用于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新城内征地上缴的新菜田基金由市财政返还两个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