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一是建设矿井在竣工验收时,必须达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否则不予竣工验收。标准化达标验收一律由市安监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是各类高瓦斯建设矿井,要建设安装瓦斯抽采系统,否则不予竣工验收。三是未进行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并考评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煤炭资源整合、独立扩能建设矿井,要同步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已经审批同意建设或已开工的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未按安全高效矿井设计的,必须重新修改设计和安全专篇,否则,不予验收。对基础条件差、生产方式落后的矿井,确定为下步关井压产的对象。
4.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今年,市级安监部门在一季度重点开展节后复产验收专项检查;二季度以前重点开展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突管理规定》专项检查;汛期前开展防治水及“雨季三防”专项检查;适时组织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下半年组织考评达标验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建设项目安全专项检查,县上每季度检查覆盖一次,市上全年检查覆盖一次,严厉查处非法建设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煤炭资源开采专项检查,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5.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负有煤矿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要抓住六个重点:一是凡证照到期的矿井或证照不齐全的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二是参与资源整合的3万吨/年生产规模矿井(含独立扩能),其整改作业部位不能突破川办函〔2009〕191号文件规定要求,并按程序经县安监、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启动整改;三是改扩建矿井不得在建设区域内组织生产,未经相关部门核准不得边建设边生产;四是超过建设工期不申请竣工验收、长期试生产或多次试生产的矿井,要停产整改;五是正常生产的矿井,不准在批准头面以外非法生产;六是超层越界开采,特别是开采保安煤柱或防水煤柱的,一律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关闭。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装备保障能力建设
1.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市、县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充实调整煤矿技术人员和监管执法力量,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市、县安监部门均应配备总工程师,加强煤矿技术管理;各产煤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内设的煤矿安全执法中队煤矿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低于50%。乡镇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配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重点产煤乡镇应配备专职煤矿安全监督员,协同驻矿煤监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监管人员、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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