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我市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的通告
(深广电规〔2010〕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播出和传输,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有线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三、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