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1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五)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七)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规范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从2010年起,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一的医疗救助方式和规定的救助标准开展医疗救助。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