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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上述医疗救助的标准,市里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全面实行医疗救助费用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随来随治,随走随结”。
  (一)完善“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整合资源,构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要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要搭建“一体化”的医疗服务网络,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定点范围。对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单位的,要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二)实行一个服务窗口即时结算。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切实做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在一个服务窗口即时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住院或门诊,要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出院同步结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和救助对象自付金额,救助对象只需付清自付费用即可出院。同时,随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面推进,要逐步将门诊医疗救助延伸到村和社区,救助对象到社区(村)卫生室看病就医实行刷卡结算,凭合作医疗保险卡直接享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
  (三)推行参保资助“一站式”办理。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期间,乡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由民政办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现场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并将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民政局。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所在学校办理,缴纳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民政局。
  四、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
  (一)加大基金筹集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积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从2010年起,市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将按照“分区域、保基本、奖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区县(自治县)每年应根据需求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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