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10]18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2010年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原则
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将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继续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着力体现三个原则:一是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要求相符合;二是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清理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类收费清理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规定,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以及未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非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以落实行政审批清理成果为契机,清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本市目前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涉及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停止征收等建议;对已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出相应调整建议。
(三)对收费立项依据年代久远、与社会经济发展及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的,或不符合当前政策导向且征收成本高收费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梳理基础上提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建议。
(四)按“成本补偿及非盈利”原则,对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书面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五)对建议取消的收费项目,清理相对应的收费依据及批准文件,书面提出废止或修订的意见。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3月20前,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收费清理原则及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进行清理,并填妥附表,形成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