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第
六条、第
十二条合并修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
1、除以下情形外,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一律停止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
情形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
情形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情形三:符合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允许增容的项目。
2、符合以上情形确需增容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商用地单位修改宗地的容积率。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调整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出具设计条件,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举行听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按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总平面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设计修改或调整工作,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图件报规划部门审查;
(3)规划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会同国土房产部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出具的《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批复》,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到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签订补充合同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