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单位凭国土房产部门出具的地价缴清证明及补充合同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工程许可手续。
3、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属于上述情形一、二的,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标准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计收;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标准的,土地出让满两年的,增容地价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容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属于上述情形三的,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实测增容)的项目
1、符合以下条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施工图施工(包括已按消防、人防、电力等部门的强制要求进行局部变更修改),因实际施工允许误差造成实测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由国土房产部门直接受理:
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测增容比例小于或等于3%的项目;
凡在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测增容建筑面积满足下表的项目。
规划批准宗地地上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 增容比例R=m/M,
增容地上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
M≤3000
| R≤3或m≤50
|
3000 | R≤2.5或m≤150
|
20000 | R≤2或m≤500
|
60000 | R≤1.5或m≤1200
|
M≥120000
| R≤1或m≤1800
|